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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行政干预业委选举败诉 欠费业主权利不容剥夺

发表于2006-12-19
行政干预业委选举败诉 欠费业主权利不容剥夺 

日前,一起在物业管理和法律界闹得沸沸扬扬的关于“欠费业主状告管理部门违法取消其业委会委员候选资格”的官司,一审以业主获胜告终。虽然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但其在法律方面的示范意义却是相当深远的——它告诉我们,即便是业主在某些问题的处理方面存在瑕疵,他的民主权利也不容剥夺,任何行政干预都不能背离法律。 

  案例回放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天源大厦小区业主组建筹备会在对原业委会进行改选过程中,业主李某因拖欠管理费被告知“无资格参选”后,李某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业主欠费不能参选业委会并无法律依据。 
天源大厦业委会重选过程中,辖区社区居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布公告称:参选业委会的业主“必须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李某咨询时,也口头答复“不缴管理费,不具备做业主委员或筹备委员的条件”。业主李某因与物业公司就空调噪声问题产生纠纷,欠缴了管理费,也不被物业公司认同参选资格。李某不服,于2004年12月26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于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业主李某不缴管理费不具备参选资格的口头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 
  目前,南山区建设局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欠费不等于丧权 
  虽然这个案子发生在远离京城的深圳,但这让很多人“想象起来几乎是不可能”的业主胜诉的消息还是不胫而走,在业界引起了极大震动。不少京城物业公司都对此提出了异议,而一些活跃的维权业主则千方百计地找来了判决书原本,并奉为“宝典”。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过谁打赢过类似的官司……” 
  记者从多名京城法律界知名人士处了解到的消息都是“没听说过北京有类似的案子”。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该案才对我们更具指导意义。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该案业主胜诉的主要法律依据在于业主通过选举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业委会委员是业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部门虽然对于业委会的筹建以及换届等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利,但无权否定业主选举的结果。能够担任业委会委员或筹委会委员与拖欠物业管理费属于两个法律范畴。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业主,进行另案处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欠费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显然是对全体业主意愿的变相否定和抹煞。 

业委应模范履约 
  从法律角度看,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依旧拥有包括被选举权在内的各项权利,也可以当选业委会委员。但是,法律也赋予了业主遵守物业法规的义务,业委会委员带头“欠费”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 
  记者查阅《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的若干意见》时发现,其中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条件作出了如下描述: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 
  而按时缴纳物业费用显然应当包含在“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当中。对此,好几家物业公司的总经理都提出了类似看法。“作为带头人,业委会委员都可以不缴物业费,那其他业主当然也可以不缴”,“享受了服务却不缴费,物业公司无法维持自然也就不能不减少服务了”。显然,这种对抗的结果只能是互相损害、两败俱伤。 
  虽然,主管部门应当尽量减少对民意的干涉,但业主在行使选举权的时候也应当慎重。因为,没有缴物业费的业委会委员就算“气壮”但“理未必直”,那么在代表业主和物业公司谈判或是管理小区相关事务的时候难免会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一些利益妥协或是利益交换。其实,这样的腐败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鲜见。 
  所以,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我们建议您在行使自己选举权的时候,慎重投下自己的那一票。 

业内观点 
  那些不缴管理费的小区业主到底能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这不仅是许多业主心头的疑问,同时也让不少物业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甚至是法律界人士进退两难。因为,很多“闹”得很凶的业主都是欠费大户,让他们入主业主委员会,难免会激化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享受服务就应该支付合理费用,业主稍有不满就拖欠物业管理费不应提倡。但是欠费和民主权却是两回事,物业公司以及主管部门不能以此为由剥夺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判决体现了对业主民主权利的极大尊重,代表了我国的司法进步,在同类案件中具有示范意义。

  请大家慎重投出自己的选票,这是你的权利!
发表于2006-12-19
好贴,大力支持,请大家继续和一切不合理战斗,]直到把这吃主人饭,不帮主人干事的管理处赶出书香门第!
发表于2006-12-20
让他们去弄吧!筹备组向曾有迟交管理费记录的业主发了书面的通知,说有迟交管理费记录的业主都没有参选的资格。等他们最后确定侯选人名单,并公布出来后,咱们可以起诉这个筹备组!

不过我不明白的是,这个筹备组给我发的那个书面通知,居然连名都不敢签,等于是一张白纸!是他们文化水平低?没有常识?还是不敢签这个名?
发表于2006-12-20
可能是我发的这篇贴子主题容易让人误解,本人斗胆也参选了本届业主委员。发这篇贴子的目的实际上是我看了最近的几篇贴子后,发觉论坛上争讨的程度过于激烈。其实,无论是以后的业委会还是管理处目的都是为了服务我们居住在小区的业主,人无完人,孰能无错!业委会主要的作用是反映业主的要求,监督管理处使之能更好的为业主们服务,让业主享受应得的物业管理!
    论坛可以让大家畅所欲言,矛盾是肯定有的,大家可以把要求都提出来,等业委会成立了,反映给管理处或者KFS,事情最终总是要协商解决的。我昨晚同时发了三篇转贴的文章,其中有一篇是介绍重庆一个小区的业主和管理处之间的发展,也是从冲突开始。他们的对立阶段持续了4年,磨合阶段有3年,但最后随着物业管理的不断成熟,双方还是可以以诚相待,建设一个好的小区的。
    昨晚筹委会召集的小会中,两位董事级前辈的发言宁我印象极其深刻!业主、将来的业委会和管理处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大家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建立一个和谐、团结的小区。业委会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调动管理处所有员工的积极性,让他们高高兴兴的为业主们服务,让业主能享受到最好的物业管理。
    本人从事的是法律工作,昨天也对本次即将举行的业主大会相关的程序进行了了解和建议,暂时来说,筹委会在会前的准备工作的确是尽心尽力,严格遵循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尽心尽力,我补充一句。小区的两位筹委会成员在上周就已经亲自到家正式征询了我对参选本次业委会的意见,并对将来业委会工作对于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这一点也能充分保证将来当选的业委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部分候选委员的家访没有成功,他们又书面通知参加昨晚的会议,主要对筹委会前期的工作及即将召开的业主大会相关事宜作了说明和讨论,有一位候选委员不能及时到场已经提前请假,大家都表示可以理解,毕竟都有自己的工作。本来昨晚我在外面参加的球队也开会商讨下一年度球队的发展计划,因为筹委会的通知在前也就没有去外面而回小区了。
    可能有些说的不是很明白,让部分人对我的意思不能透彻理解,大家可以跟贴说一下,我尽量详细答复。
    友情提示:请用文明用语,小区书香门第,大家注意素质!:)
发表于2006-12-20
让时间去证明
让业主去检验


法规规定流程一定要公开,让一切都在阳光下运作,这是一切工作的前提
我通过其它渠道也了解到楼主是一位热心、年轻的业主,你的这番话我觉得挺好,业主委员会有这样的出发点是好事,但我相信有这样想法的业主应该还有很多,包括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参选或被通知不允许参选的业主,我想他们之所以竞选,也是本着为大家着想,建设和谐社区这一出发点。

我还是那句话,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发表于2006-12-20
让时间去证明
让业主去检验


法规规定流程一定要公开,让一切都在阳光下运作,这是一切工作的前提
我通过其它渠道也了解到楼主是一位热心、年轻的业主,你的这番话我觉得挺好,业主委员会有这样的出发点是好事,但我相信有这样想法的业主应该还有很多,包括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参选或被通知不允许参选的业主,我想他们之所以竞选,也是本着为大家着想,建设和谐社区这一出发点。

我还是那句话,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发表于2006-12-20
的确现阶段,无论是管理处还是筹委会的运作透明度都还不够,这是将来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只有运作透明了,才能让业主们更好的监督工作,提供建议!
    另外,说明一点,关于业委员委员的选举,并没有不允许什么人参选!只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区业主,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去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力的,没有任何人或集体可以侵犯这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的有选举法,大家可以参阅!
   竞选的业主也要对自身的条件进行初步的自我审核,一旦你当选了,证明是绝大部分的业主信任你,当选业主要对小区里的业主负责,这必然要占用部分私人的时间和精力,这都是竞选业主们要考虑的事情。
发表于2006-12-20
呵呵,可是有些人就是喜欢搞小动作,居然能搞到住宅局的人都改口了,厉害,但终究你们还是会后悔的!
发表于2006-12-20
呵呵,说白了,我到现在还是在看作人的态度
发表于2006-12-20
以下是引用liontong在2006-12-20 14:24:37的发言:

的确现阶段,无论是管理处还是筹委会的运作透明度都还不够,这是将来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只有运作透明了,才能让业主们更好的监督工作,提供建议!
    另外,说明一点,关于业委员委员的选举,并没有不允许什么人参选!只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区业主,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去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力的,没有任何人或集体可以侵犯这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的有选举法,大家可以参阅!
   竞选的业主也要对自...


我有一个个人想法
我倒是觉得这不应该是一个需要将来解决的问题
倒是一个需要通过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集体决议、尽快解决的问题

关于我的参选时间和精力问题,想必昨晚肯定有人提到了
我还是那句话:如果大家信任选我,我会竭尽全力为大家服务,如果落选,我也会在背后、在论坛默默支持并鼎立配合,如果选上但未能尽到应尽责任,我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退出
我也希望筹备组能够制定详尽的竞选标准及退出机制,确保业委会永远代表广大业主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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