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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粤港法律合作的重要平台——前海国际仲裁

发表于2018-03-13

粤港法律合作的重要平台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唯一一个中国内地与香港共建的仲裁平台;开创了中国内地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仲裁员的先河,是香港籍和外籍仲裁员比例最高的仲裁机构;1989年6月创造了中国内地第一个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被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标志着中国的仲裁裁决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2012在前海开启深港新合作后,深圳成为全球第一个对仲裁机构进行法定机构立法的城市。
多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一直是粤港法律合作的重要平台,1984年首批聘请的15名仲裁员中就有8名来自香港地区,受理的涉外案件中有80%涉及香港当事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直顺利得到香港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在香港地区积累了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当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问题上产生分歧时,香港仲裁员经常成为双方都信任的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提起一宗案例,分别来自加拿大和中国内地的当事人均希望选择本国仲裁员进行仲裁。按照规则应该由院方指定,但双方都担心会对自己不公。为了打消双方疑虑,仲裁院根据案情指定了一名香港著名专家作为仲裁员。“他既懂英文又懂中文,也没有地域上的偏袒性,令双方都很满意。”
前海首宗港人港案港式调解取得成功
为深化粤港澳合作,深圳国际仲裁院牵头成立了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2014年12月,联盟在前海开庭成功调解两个香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涉及金额5000万元,受到广泛关注。
案件中,申请人王生(化名)与被申请人张生(化名)均为香港商人,两人是多年的商业伙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此前,张生向王生借款5000万元,用于投资内地房产。后来,张生出现经营困难,财务紧张。借款期限到期后,无法按期还款。王生多次催债,一直没有结果。
双方发生债务纠纷,按照惯常做法只能诉诸法院。但这样会面临好几个问题:一是公开审理对双方涉及商业机密的部分不利,二是判决在境外执行有一定的困难和障碍,更重要的是,双方更看重长期建立的生意伙伴关系和情谊。为保持这种难得的信任和情谊,双方决定,不将此纠纷诉诸法院,而是友好协商,向设在前海的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提出调解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作为纠纷的调解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立即受理该案,并在一周内在设在前海的国际仲裁庭安排调解会议。
《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规定,允许当事人在《调解专家名册》之外选定境内外的专家作为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还允许调解员采用其认为合适的调解方式。王生和张生选择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作为调解机构,但并没有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专家名册》的调解员。双方共同商定,选择联盟成员、香港和解中心会长罗伟雄先生,担任本案独任调解员。毕竟都是香港人,都讲香港话,习惯和背景相同,沟通方便些。
与内地所采用的“评估式”调解方式不同,罗伟雄先生采取了香港人习惯的“促进式”调解方式。他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技巧,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与解决方案。最终,经过7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可顺利在香港执行,双方也履行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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