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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战而胜:被告房屋出卖人庭前主动退定

发表于2010-12-13
  不战而胜:被告房屋出卖人庭前主动退定

 

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本定于本周二开庭的一个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卖方的代理律师于开庭前的上周主动联系代理原告买方的笔者颜宇丹律师,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回买方定金,双方握手言和,我方撤诉,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这个纠纷回溯到今年9月底,我的当事人于2010年9月24日和卖方在中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向卖方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款为253万元人民币,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人民币。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2010年9月30日晚,深圳紧急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文)规定:“在深圳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而我的当事人系非深圳户籍居民家庭,夫妻名下已各一套房产,按深圳“限购令”规定,目前已不能在深圳再继续购买住宅了。于是我的当事人与卖方协商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退回定金,但卖方认为过不了户是买方个人原因,不同意退回定金。多次协商未果,买方遂委托笔者颜宇丹律师以法律途径解决这个二手房买卖纠纷。

 

接案后,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由于出现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六条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卖方返还买方定金。本律师向卖方发去一份律师函,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回定金,并说明理由,但卖方态度强硬,声称法庭上见。我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只是向他出示身份证但复印件保留在中介,我让他去中介取一份卖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因为在法院立案时需要被告的身份资料,但中介并不配合,说身份信息是卖方的个人隐私不能交给买方。其实中介有向买卖双方披露对方信息的义务,中介如果不提供对方身份资料属于违规行为。但作为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于是本律师到公安局调取了卖方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人口信息,并于10月21日将卖方起诉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间还出现了一个插曲,刚刚立案的这一天,也就是10月21日的晚上,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通稿《关于深府办201082号文相关问题的解释》:“对于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已实际发生交易行为且买卖双方与银行已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实际支付相应费用,办理赎楼手续的业主,可持以上凭证及相关资料前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立案第二天,我的当事人一早看到这个新闻立即联系本律师,担心根据这个新规定他购买的这套涉案房屋又可以过户了,那就意味着我们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庭支持。经分析,本律师认为,根据深圳“限购令”规定,我的当事人在深圳限购一套住房。而原被告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涉案房屋系原告在深圳购买的第三套住房,仅交纳定金,未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也未实际支付相应费用,被告亦未办理赎楼手续,根据目前的政策还是暂时不能过户。故法庭应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买方听了我的分析后吃了一颗定心丸,立案后耐心等待开庭时间。立案后法院排期后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就在临开庭的一周前,被告的代理律师主动联系笔者颜宇丹律师,请求庭前和解,同意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退回买方定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我作为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就解除合同的具体事宜进行了协商,买方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当日已交到中介由中介监管,需要双方到中介签订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由中介退回买方定金。我的当事人收到退回的定金后,我方向受诉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法院出具撤诉裁定后本案正式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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