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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司账户转卖后 用网银偷30万

发表于2013-03-02

  福安男子张某于2009年10月与朋友合伙成立了福安市春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华公司”),但因经营不善,2012年2月,张某将“春华公司”转让给郑某某、林某某。在移交公司材料时,郑某某、林某某均不知“春华公司”有开通网银。二人又将公司转卖给彭某某。彭某某随后向“春华公司”的基本账户转入5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增资款。张某从银行短信通知获悉后,于次日上午通过网银转走其中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福安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网银http://one.pingan.com/yizhangtonglicai/zixun/1207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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