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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未拿预售证卖房罚预付款1%

发表于2016-11-17


房地产违法处罚将有规可循。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城市建设类、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的通知”,指出发布的《标准》已经市法制局审核通过,并按照该标准执行。其中,《标准》覆盖的范围广泛,包括了市民较为关注的房产预售证未拿、物管等违法处置,让中山市房地产业有法可循。


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城市建设类、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推进住建系统依法,规范建设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建设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布的《标准》已经市法制局审核通过,并按照该标准执行处罚,并标注了具体的违法范围、罚款和处理措施。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标准》覆盖的范围广泛,共分为“城市建设类”和“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两大类目。其中,城市建设类针对工程建设环节的具体处罚,主要包括了排水排污、燃气、燃气器具安装等方面,处罚的力度也从1千元至50万元不等。同时,对于所涉环节的违法范围定性也具体,例如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造成的后果按照程度分为轻微(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mm以下的)、一般(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mm以上800mm以下的)和严重(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800mm以上的),相应的处罚力度也从“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逐渐升高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样的,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也作出了严格的违法定性与违法处罚规定。相较于城市建设类针对的是项目建设前期的环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则与房地产销售、居住等后期环节更为息息相关,也对市民的影响明显。该类别不仅囊括了房地产销售与保障房保有等环节,并有针对物管过失、住宅维护基金等罗列物业管理、估价机构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买卖环节


未拿预售证卖房没收预售款并罚0.3%-1%


对于中山楼市来说,部分楼盘为争取尽快销售而罔顾预售证制度将会得到遏制。其中,无论开发企业是否获得开发资质,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均处以罚款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中,情节轻微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0.7%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30套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7%-1%以下的罚款。


出让楼盘项目没收所得并罚1.5-5倍罚款


若开发商出让楼盘后怎么办?这里也有相关规定。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未停止预售商品房的,情节轻微即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仍预售商品房1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即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仍预售商品房2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即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仍预售商品房3套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若开发商未向购房者明示预售证等法定事项的,也需要受处罚。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预购人明示法定事项,预购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按情节轻重,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


违规选聘物业按情节罚3万-10万元


对于不少市民来说,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一直是小区管理的死结,现在则有了法理处罚的依据。例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情节轻微即未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轻微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即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即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管理小区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或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侵犯业主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或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群体性物业管理纠纷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改共用设施权按情节罚5万-20万元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或者使用权,情节轻微即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即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即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或给业主造成损失,未补偿的,或其他后果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情节轻微即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即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即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按情节及造成后果,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


挪用维修资金没收所得并罚2倍


物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以上5万以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万以上,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未能按规定时限及时归还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还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处10万元-50万元不等的罚款。


擅改共用设施用途按造成后果罚20万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若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致使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或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牟取利益的,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房


填写虚假资料、非法出租退回公租房并处以罚款


本次《标准》还针对保障房的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猫腻行为进行处罚。例如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为轮候对象,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在限期内能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或逾期不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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