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快来看 关于军产房总政治部出规定啦!

发表于2013-03-28

    据《解放军报》27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本规定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本规定中财物价值和损失的确定,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的价值和损失,由部队军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有条件的,也可以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价。

    规定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发表于2013-03-28

福田很多军产房

发表于2013-03-28

能刹住私卖军产房的风吗

发表于2013-03-28

军产房又没有房产证

发表于2013-03-28
引用:每一分钟的梦想 在2013-03-28 18:33:39写道:原帖
军产房又没有房产证

 啊

发表于2013-05-02

他们才不会那么傻  这规定如同虚设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