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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70年产权到期后,你的房子到底归谁?国务院给出重要意见!

发表于2017-03-01
自从房子商品化开始,产权就有了年限,甭管30年、50年还是70年,终归都有到期的那一天,到期了怎么办?按照原来的规定,是要收回滴......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是不是会吓一大跳,花几百万又是借钱、又是贷款,好不容易买了套房子,国家要收回???

还好社会是在进步的,国家规定也是于是俱进的,到了后来......



1993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

尽管在这个问题上有进步,可是之前的条例并没有明确废除......所以,咱老百姓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直到今年温州出了个事儿,这个问题又重新暴露了出来......



2016年初,温州部分市民上世纪购置的20年产权的房子,因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需要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遭遇,在社会各界引发热议和关注。据说100来万买的房子,需要交纳30-50万左右的“续期费”。

这事儿当时闹得沸沸扬扬,中央还拍了督导组去调查研究,但是最后结果,小编还是没能了解到......

买个房子,才住了20年,就要交房价30%以上的续期费?我就不交能咋样?



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的。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保证了你的房子就是你的房子。不过土地是国家的,房子你可以继续住,但是不能买卖、抵押啥的,除非......先把这钱交了!

其实小编倒是觉得,真这样的话,最倒霉的是炒房的那些大佬们,咱们老百姓买房就是为了住!心里为啥有点小嗨森呢~虽然小编是个五好青年,可是......我还是买不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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