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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院认定合同条款违反交易流程,无法履行

发表于2016-12-20

法院审理查明,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110万元首付款待业主柯先生将出售房屋过户到买房者名下,且办理房屋按揭时,由买房者刘先生、肖女士支付。

但业主柯先生发现,按照二手房交易惯例,房屋过户之前,需先付清首期款,待涉案房产解除抵押登记后才可与买房者办理过户,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在同一天办理过户和房屋按揭手续。柯先生提出让买房者提前支付银行房贷,但买房者担心未过户之前提前支付银行房贷有资金风险,一口拒绝。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最大焦点,而该约定的付款方式与二手房交易流程相悖,无法实现。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双方均有责任。由于合同约定付款条款无法成就,其他合同条款也无法依约履行,双方亦不能达成新的合意以继续履行协议,在此情况下,不能视为双方构成违约,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业主柯先生需返还20万元定金,同时驳回两名买房者索赔双倍定金的诉求。

发表于2016-12-26
文章实用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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