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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注意:房地产税≠房产税!

发表于2017-02-26

从2011年至今,每一次房价暴涨都会掀起房地产税收的大讨论。但房地产税与房产税这两个专有名词媒体经常混淆,甚至不少专家也混用。那么原因何在?


2011年1月28日开始,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而这个房产税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叫“物业税”(2003年10月首次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又称它为“房地产税”。如此以来,房地产税与房产税两个概念的频繁交叉使用,一时让吃瓜群众摸不着头脑。


实际上,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没有房地产税这一税种,但有名称相近的“房产税”。此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性房地产,对个人住房则实行免税。(由产权所有人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若房产出租,则依照房产租金收入的12%进行缴纳。)这与2011年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显然不是一回事。




因为搞不清楚,所以在去年11月这个敏感时期(国庆各地密集出台限购限贷之后),成都、上海两地甚至闹出了乌龙。


11月1日,成都市地税部门发布的一则“关于做好房产税纳税工作”的通知同样引起当地市民的广泛关注,有人说房产税在成都“落地了”。然而成都地税部门在通知发出的第二天就公开辟谣。这则通知是根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月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的,针对的是非个人的经营性用房征收房产税(居住用房免征),并非新政,而依照条例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每年5月、11月两次缴纳。

 

同样在11月份,一则“@上海税务”发布的缴税提醒引发轩然大波。通知中称,“请于12月31日前缴纳2016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这个关键节点又把不明真相者吓了一跳。但实际上它只是已经试点了六年的房产税例行催缴通知,也不是房产税正式落地。


那么,房地产税与房产税到底区别在哪里?


房地产税实际上是一个综合税种,是针对房地产征收的所有税目的总称,它的作用在于完善整个税收体系。它将房屋和土地合二为一来征税,分为流转环节和保有环节两大类税目。其中流转环节税目包括: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九项,保有环节税目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而房产税只是针对保有环节征税,加强房地产调控,房产税是对房屋持有征收的一个具体的课税。简单一点说:“房地产税”包含了“房产税”,且范围更大。




2011年房产税试点后,2013年3月的“国五条”开始提出试点扩容,然而却一直未能实现。业内的一种说法是:综合性的房地产税即将推行,“房产税扩大试点自然就没有必要了。


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仍在起草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经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了第一类的立法项目。房地产税与房产税的关系以及所将要起的作用也决定了,它们推行的时间不会那么快,也需要全盘统筹考虑。在正式推行之前首先是立法完成,其次是要审议通过,最后还要选准出台的时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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