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天津房屋征收补偿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并重

发表于2017-02-23
标签:市场价格 经济适用房 棚户区改造 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按照天津市《关于贯彻有关事项的意见》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除被征收人要求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外,按照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高于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标准。

为尊重群众实物安置的选择权,天津市加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力度。按照“先建后拆、拆建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先落实安置房源后动迁,安置房源不落实的不予启动改造”;加快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实现安置房源全覆盖,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对困难群众实行托底安置,确保其住有所居。近年来,天津市累计建设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约25万套。

天津市棚户区项目大部分是住房面积小、收入低、生活困难的群众,即使按照周边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补偿,也有相当一部分居民难以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因此他们更愿意选择相对实惠的经济适用房。以红桥区西于庄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住宅涉及20.33万平方米、9600户居民,户均面积20平方米左右,按照平均评估价格两万元/平方米计算,户均总补偿费约40万左右。征收前经初步调查,有约90%被征收人意向选择实物方式进行安置。而旧城改造、基础设施等项目大多以楼房为主,户均面积较大,居民生活水平较高,有一定购房能力,因此选择货币补偿数量较多。以已启动的河西区八大里旧城改造项目为例,户均面积45平方米左右,按照平均评估价格2.5万元/平方米计算,户均总补偿费约113万元左右,经调查选择货币补偿户数约占总户数的80%。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