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求租房屋

发表于2013-05-21

想租梅陇镇2房1厅房子,有无朋友有闲置房子可以租啊?其他房间也可以,只要价格合理,中介免扰。本人是住家所用,联系电话 134 2877 5766

请注明联系原因,或者留下联系电话。谢谢!

发表于2013-05-23

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权。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文件工商企字[2007]236号《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20133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梅陇镇管理处《关于梅陇镇花园住宅使用性质的说明‖一、梅陇镇花园系住宅小区,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五条规定:在本物业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出租房屋时,业主应明白并确认,告知并要求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遵守本物业的相关规定,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产生的后果,房产证持有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及房产证中已明确说明梅陇镇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

由以上国家的政策法规可以看出:住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有: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为使管理处大厅保安员做好门卫管理工作,阻止闲杂人员进入住宅楼,保证业主和租户的安全,避免各种经营活动扰民,本住宅楼不得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政府部门已经依法取缔了多家在本住宅楼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希望业主和中介不要把住宅出租给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在本住宅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请搬出本住宅楼。为了自己的居住环境的长治久安,业主若发现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请向梅陇镇管理处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