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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长虹大厦”事件的郑重声明

发表于2013-05-17

2013515日中午1130左右,深圳罗湖区长虹大厦一部电梯突然失控,造成一名女孩当场死亡。我司对此不幸事件深表痛心,并向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

发生事故的“长虹大厦”非四川长虹所有,但由于其名称中有“长虹”二字,事件发生后,媒体及业内朋友纷纷致电我司询问并表示关注。为避免事实混淆,对我司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特此郑重声明如下:

   

1、发生事故的“长虹大厦”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非我司开发建设。其开发商为“深圳市长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物业管理公司为“深圳市长虹物业发展公司”,与四川长虹无任何关系。

2、四川长虹在深圳亦有开发物业,项目名称为“长虹科技大厦”,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现物业管理公司为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特此声明!

最后,感谢社会各界朋友对我司长期以来的关心、支持和爱护。

四川长虹置业有限公司

20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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