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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管理处侵占了我们多少利益?

发表于2013-07-18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2014-01-02

没有办法的,无房产证无业委会,全是这邦鸟人说了算。

发表于2014-01-26

反对地下停车场越来越多私家位,不希望出现和“福田石厦新新家园停车位”一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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