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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桃园大厦土地使用可续约 是否收费还未确定

发表于2011-07-28
community1000049529042011-07-28 02:34:24
 

与花屋巷一路之隔的金桃园大厦一期业主近日被告知,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转让土地时,曾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政府将无偿收回金桃园大厦地块使用权,本地块上的建筑及其他附着物也由政府无偿取得。昨日,市规划国土委称,金桃园大厦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约,但是否收费,怎样收,还需要继续研究。

昨日,为进一步打消业主的疑虑,市国土规划委正式对外阐述深圳有关“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相关政策。为方便广大市民了解,市规划国土委以金桃园大厦作为具体案例。

发表于2011-07-28

深圳所有的土地转让合同为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偿收回?

规划国土委: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基于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亦规定了使用期限届满的处理方法。

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994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50至54条亦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的处理方法。深圳的这些规定,均依据这些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下制定。

发表于2011-07-28

续期时是否续费?深圳土地转让合同均规定了要续费,深圳市是否执行合同的约定?到底由谁来申请续期?

规划国土委:市规划国土委正在根据最新的情况进行研究调研,到底是否缴费,怎样确定缴费的标准,怎么交,由谁来交,这些细节性的操作方案,还没有一个明文的规定,国土委将加快这一政策的出台。

发表于2011-07-28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但深圳格式合同规定是提前半年申请,这是否抵触?到底依据哪条法律?

规划国土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5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应提前六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版本中关于续期提前半年申请的条款正是依据这一规定拟定的。

发表于2011-07-28

当年所有的格式合同,是不是都有“到期无偿收回”这样的规定?最近几年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没有做一些修改?

规划国土委:当年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格式合同,对于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这样规定的。最近几年的土地出让合同,对于本条款的内容,并没有修改。

金桃园大厦系当年南山区建设局与规划国土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合同规定,到期后由建设局来申请续期。金桃园大厦到期后,到底由哪一方提出申请?

规划国土委:金桃园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届满前6个月,应由该宗地当时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

金桃园大厦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到底怎样办理,能不能续期?

规划国土委:关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如何办理,《物权法》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更细化的规定。因金桃园大厦尚有50多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在其期限届满前,相关的规定应该已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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