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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险中【不可异议条款】是什么?

发表于2014-09-19

是不是有事情不申报,过了2年,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此原因做为拒付的理由?是不是隐瞒病例或者是吸烟报为不吸烟,过了2年,就可以适用香港保险中【不可争议条款】了?在此说明下什么是『不可争议条款』,避免有些客户被误导。

专家点评:【不可争议条款】是人寿保单中常见的条款,通常指定只要保单生效一段时期(通常为期两年),即使保险公司其后发现保单持有人及/或被保人没有披露所知范围内任何对签发保单的重要事实,如果并无欺诈成份,则保险公司不可以就保单提出争议或抗辩。

不可争议条款并不适用于任何附加契约,因此所有附加契约均不受这两年「并非欺诈」期的限制,如果没有披露的数据对签发保险合约至关重要,则无论保险合约缮发多久,保险公司都可以提出争议。

由此可见『披露重要事实』是『不可争议条款』和『无欺诈成分』里的重要组成内容。那么什么是『披露重要事实』呢?

保险合约的基础是“信任”,保险公司相信保单持有人会对投保事项提供准确和真实的数据,此乃『最高诚信』原则。

投保事项的性质、与之相关的各种状况,均是被保人认知范围内的事实,除非被保人主动相告,否则保险公司不会知道有关事实,因此保单持有人应常常留意要交代所有事实。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当时没有披露已知或应该知道的重要事实,会被指没有披露事实。

大家必须明白,投保人在投保申请书上提供的数据,对保险公司的核保评估影响重大;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申请书上的资料,判断是否有高风险的特征,从而决定应否承保有关风险、厘定保费水平和保单条款。

多年来大部分没有披露事实的纠纷都和被保人的病历有关。

投诉委员会审理涉及没有披露事实的纠纷时,会考虑下列各点:

1.没有披露的数据是否重要事实,足以影响作风审慎的承保商决定应该接受、还是拒绝承保该项风险,或者如何厘定保费和保单条款及条件;

2.投保人是否知道有关事实;

3.在正常情况下,预期投保人披露有关事实是否合理。

病历资料对核保是否重要,应该由保险公司而非投保人决定;

投保人必须紧记:没有披露事实会导致保单遭撤销或索偿被拒,为免引起不必要的索偿纠纷,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必须如实披露所有数据,即使不敢肯定某些事实是否重要,最好还是加以披露。

国内与香港【不可异议条款】区别

国际通用的该条款一般侧重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消费者)的利益(包括香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侧重于保护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利益,其叙述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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