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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房屋转租你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发表于2017-01-09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房屋转租合同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现在,房屋租赁是大部分外出工作者必须面临的问题,但由于工作不稳定,很多人又面临着转租的问题,在转租的过程中,因为忽略一些事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避免此类事件的产生,防患于未然,当我们在签订转租合同时,我们必须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审查该房屋是否属于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是否存在禁止转租的情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一定要签订转租合同。

签订转租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转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实转租人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确定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尚未终止,并且转租人享有转租权,经出租人同意。《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第28条规定:”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转租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但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4、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与租赁合同的内容相一致,例如,转租的标的物只能是原租赁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关于转租前标的物上存在的债权债务的承担。

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承租方应提前对这部分债权债务与转租方进行协商。

6、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

否则,承租人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7、双方应对租赁物的改善做出约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8、在房屋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若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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