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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存在疏漏的几点意见(一)

发表于2008-09-26
 法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法律是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些地方规定得就很粗疏,特别是程序上,很容易被人钻空子。
一、关于书面形式业主大会,按道理,既是业主大会,就有一个需要通知到所有业主的问题,这才能称之为大会。
可不少业主不常在家,这是个问题,常在家的,有不同意见,组织者也许就是不通知他,召开的就是部分业主大会,这怎么能分辨呢?
如何能避免人为的选择,却没有细则来规定。
二、业委会换届选举, 现在条例是比照政府部门的做法,规定由上届业委会来组织。如何避免人为的操控?
试想,如果美国的总统选举,由上届的总统克林顿来主持,那不是希拉里的天下了?弊病很多。
 
发表于2008-09-27
 
发表于2008-10-02
由上届业委会组织换届选举,候选人的确定也是由他们决定的。
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纠纷,有怀疑现任业委会成员,为了能连任, 故意在新参选的业主填写的报名表上挑出毛病,排斥在选举之外。
没有一个中立的机构组织和监督选举过程,选举的合法性就难以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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