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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市第一个风景名胜区条例有望诞生

发表于2008-07-19
 

梧桐山风景区遭“侵蚀”吁“统管”

我市第一个风景名胜区条例有望诞生

号称“深圳绿肺”的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有望进入我市第一个风景名胜区的单项立法。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光明带队视察梧桐山风景区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就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上升为条例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

 

 

风景区完整性遭受侵蚀

梧桐山作为深圳第一高峰,是市民休闲重地。然而鲜为人知的是,涉及这座山峰的管理却是政出多门。目前,梧桐山风景区被分割为4个行政管理区域,包括梧桐山风景区、仙湖植物园、东湖公园以及水沙头角林场等,还有哨所、电视转播台、微波站等多个单位,各自归属不同的条线管理。

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置管理机构,作为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活动管理的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国内许多风景区都设立管理局对景区实施统一管理。深圳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处虽是梧桐山风景区的管理机构,但其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权,依法管理难以落到实处,致使梧桐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存在重大隐忧。

事实上,近年来,违规占用梧桐山风景区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越来越多,风景区的完整性正在遭受侵蚀。比如:给莲塘西岭下村划去补偿地5000多平方米;深盐二通道建设占用风景区约15万平方米土地等。

参加视察的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林源昌表示,通过视察,发现梧桐山“山神”多“庙”多,关系比较复杂,管理难度大,亟须实行统一管理,增强执法权威,加强对梧桐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为风景名胜区立个好法

深圳“绿肺”遭受侵蚀的现象引起了前往视察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市人大代表的重视,一致认为把现有的梧桐山风景区办法上升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梧桐山风景区正在申报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立法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保护是申报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1994年,深圳市政府颁布第38号令《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发展,该《办法》已经明显不能满足梧桐山风景区的发展要求,迫切需要解决风景名胜区在保护管理工作执行中所出现的某些无序状况和缺位问题,把梧桐山风景区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被列为今年市人大立法的调研项目,目前形成的第六稿提出,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周光明建议借鉴香港和国外的经验,多方听取意见,妥善解决管理机构、土地、原住民利益等问题,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立个好法。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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