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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商人1719万元拍到房 2年后仍无法收楼

发表于2015-08-05

宝安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委托拍卖龙华新区大龙街道龙胜新村一栋农民房,当日一名黎姓商人以1719万元竞得。不过迄今已有接近两年的时间,该商人仍无法收房。宝安法院本周一回复称,拍卖公告中明确约定法院不负责清场,法院已经完成拍卖公告中所许诺的交付义务。



涉事的农民房建筑面积有4200平方米


拒不履行判决 欠债夫妇被控罪

涉事的农民房位于龙华新区龙胜路边,紧邻地铁站,其建筑面积有4200平方米,其中一到三层是商业,一楼还是临街商铺。4到8楼则有共计50套租赁房。

这套农民房建设于2001年前后,因为系违法建筑,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过业主持有部分申报资料,并且该建筑以“李振豪”的名义申报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李振豪于1994年7月与李凤珍登记成为夫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这一栋物业。

有关司法文书显示,李振豪从1999年开始,先后向杨淑贞、平如钢、李亚松、余传雄借款共计560万元,迟迟没有归还。该院也先后对案件进行了判决。不过虽有一栋农民房,每月有高达数十万元租金收入,但李振豪夫妇将租金隐匿,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此外,夫妇俩还虚构曾向李凤珍的哥哥李全盛、姐姐李瑞萍借款435万元,李全盛和李瑞萍又借此向湛江市赤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至该栋农民房被赤坎区法院查封,宝安法院的前述判决无从执行。宝安法院在一份司法文书中认定,夫妻俩是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资产转移并逃避判决执行。

据此,宝安法院在2013年11月一审判决李振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基于其悔罪态度,李振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宝安法院还证实,李振豪的妻子李凤珍同样因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而被起诉,目前案件尚未宣判。

从裁定执行到完成竞拍长达6年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却极少被刑事追诉,这也显示出此案的执行难度。实际上早于2007年,广东省高院就裁定将三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案移送南澳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曾发出公告要求住户搬迁。在此期间李凤珍及其亲属李瑞萍、李全盛提出异议,但被法院驳回。南澳县人民法院评估了该套房产,但最终却在2009年12月12日,裁定中止了该案的执行。至于为何法院中止执行,李凤珍在一份提交给法院的异议材料中称,是因为该套房产是违法建筑,不能被拍卖。

随着一名新的债权人李亚松的出现,案件执行出现转机——— 李亚松在2009年将李振豪夫妇诉到宝安法院。2010年该案判决生效后,李亚松向宝安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0年6月23日,广东省高院裁定将前述三名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案统一交由宝安法院继续执行。法院于是将前述债权人以及李亚松等四宗执行案件统一合并办理。

法院随后展开了一系列调查,这一过程中业主李凤珍并不配合,态度较为消极,也不愿意签署司法文书。最终法院选择通过报纸刊登送达司法文书,并在涉案房屋上张贴公告,告知法院将拍卖涉事房产。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发布的拍卖公告显示,涉事的这套房产,保留价为1039.5万元,并附有备注,这包括房屋有租约、租赁关系由竞拍人自行处理。备注还专门注明了法院不负责清场。最后的拍卖于2013年9月13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举行,竞拍人黎国元以1719万元竞得。

从2007年广东省高院裁定南澳县人民法院执行,到2013年完成竞拍,时间长达6年,可谓一场旷日持久的执行案。




发表于2015-08-05

责任何在?

竞拍人:拍卖公告未提示房产争议

法院:公告已约定法院不负责清场


发表于2015-08-05

竞拍人黎国元告诉南都记者,竞拍款部分来源于借贷,他为此承担了极大的压力,在龙华当地经营的工厂都险些破产。黎某认为,拍卖公告中并没有提示该栋房产的争议,况且在他真金白银付清了款项之后,法院也理应将房产交予他。

但是,宝安法院在回复南都采访时则表示,该院将涉案房产的拍卖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该中心亦按要求发布了拍卖公告,并详细披露了该院调查了解的房屋权属、附有租约等风险提示信息,并声明“法院不负责清场”,“房产涉及的使用和租赁关系由竞买人依法自行处理和承担”。

该院回复称,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成交确认裁定书及相关通知等,并在涉案房产张贴公告,确认黎国元已经取得该房产的权益,随后又将涉案房产的水、电过户至黎国元名下,并在历史遗留办办理备案。黎国元已经可以依据本院作出的裁定书行使权利,法院也完成了在拍卖公告中所许诺的交付义务。


发表于2015-08-05

问题何解?

竞拍人:希望撤销拍卖返还拍卖款

法院:应通过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发表于2015-08-05

针对迟迟无法收房的结果,黎国元也向法院要求撤销拍卖,返还拍卖款以及其他费用。而针对目前收楼存在的障碍以及解决之道,宝安法院则称,“至于可能存在承租人等拒不向黎国元支付租金等行为,则属于黎某与其他租户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系另一法律关系,执行程序中无法解决,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黎国元则表示,目前的问题显然不是承租人不付租金的问题,而是他无法进得楼内实际控制该栋楼的问题。对于法院通过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的说法,黎国元更觉得是推诿之词,“现在法院多次强制收楼都收不了楼,我哪怕再去打官司,还不是要法院强制执行,那时候又能执行得下来?!”


发表于2015-08-05

无语,有这个钱干么买楼啊

发表于2015-08-05

真有钱,我震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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