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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让我背上不良信用纪录

发表于2012-01-31

开发商让我背上不良信用纪录

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案情简介】

王先生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由于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向开发商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已交款项。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和开发商经协商解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双方商定由开发商代替王先生继续“供楼”,即向银行代为逐月偿还王先生的按揭贷款。

一年后,王先生另购一处住房,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因其有不良信用纪录,故不能向其发放贷款。经查询方知是上次购房和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承诺按期代偿银行按揭贷款,但开发商有多期逾期还贷的纪录,而银行对其与开发商已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知情。王先生要求银行消除其不良信用纪录未果后,遂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王先生以开发商侵害其名誉权为由,与开发商对簿公堂,要求开发商协助其到银行消除不良信用纪录并赔偿名誉损失5万元。

案经法院审理后,开发商认识到确实因其原因,给王先生的信用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进而对王先生另行取得贷款产生了障碍,而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还贷情况,对王先生做了不良信用纪录,并无不当。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由开发商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颜宇丹律师点评】

 一、归根到底,该案例中王先生是以开发商侵害其名誉权提起的诉讼,虽然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更准确有说,王先生受到影响的应为信用权。虽然迄今为止,信用权尚未成为我国民商法的一项法定权利,而只是被民法学说界定为一项民事权利,学界多认为信用权是指因为公民和法人在社会活动中,尤其是在商事活动中履行义务的能力水平、诚信态度获得他人依赖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名誉权是一项包括自然人的品行、思想、道德、才能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能力、经营状况、履约态度的综合评价。当然我们可以说,信用权包含于名誉权之中,也即名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立法尚未明文规定信用权的情况下,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来维护自己的信用权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二、上述案例虽然原告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但却因开发商未按约代为履行向银行还贷的义务,以至于造成买房人的信用不良纪录,而对此却难以挽回。笔者建议购房人不管是与开发商自行协商解除合同,还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都应当及时通知按揭贷款银行以便于一揽子协商解决住房按揭合同的解除问题,避免发生上述不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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