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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房细节需落实到合同

发表于2014-11-11

深圳验房深度验房公司:交房细节需落实到合同

  “关于收楼验房的日期、交付条件等各项细节,购房者应该在跟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落实好,防患于未然。

  目前,许多不良开发商往往在交房日期条款上做文章,要么只注明竣工日期,没有交付使用日期;要么合同中针对关于交房日期条款极其含糊,如将交房期限规定为“水电安装完毕后”、“配套设施完成后”、“质量验收合格后”等;要么合同中既没有竣深度验房公司工日期,也没有交房日期。“所以,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年×月×日’,同时,还要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需承担的责任。”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条件的确定一般会列出“经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三种交付条件供买卖双方选择。但是,大部分开发商会选择最简单的“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

  “开发商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的,或者拿出自行聘请‘××研究所’、‘××机构’出具验收证明,购房者完全可以拒绝收楼验房。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后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后,开发商才能以《综合验收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向业主发出收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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