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2页
go

主题:桃源居三期的人们醒醒好么,经适房不是你们哪来牟利的工具!!!

发表于2014-09-19


  自桃源居三期的人一哭二闹三上吊闹访之后,住建局开始制定这个什么《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我看来就是针对桃三的,因为之前的报道里说过,以后再没有经适房了,都是公租房。现在就是解决之前那一批住了五年经适房要上市的问题出的这么个办法。
     

         里面明确规定了你就是得交了增值收益才能拿红本,不然你就甭想拿到红本。我的理解,住建局的态度是,你也不要来缠访闹访了,我们就和气点,就定50%的增值收益算了。

      可是,住建局你应该问问我们答应不答应?你现在里外不是人你知道吗?
           这些购房者当初在购买商品房或经适房的选择面前,因为贪图便宜选择了购买经适房,但若干年后,购买商品房和经适房之间形成的房价差,可谓天壤之别。如果完全取消经适房业主的获利空间,不少业主就肯定存在心理不平衡。可我认为,一些人心理不平衡只是当事人的心理问题,而无关乎公平。购房者选择经适房而不是商品房,实质上就是一种投资选择,选择方向错误导致的损失,当然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应该由公共政策来补偿。而且,经适房业主享受到了低价,也就意味着不用背负巨额贷款压力,还可能有盈余去投资股票等,至于其收益,不但可能低于购买商品房,甚至还可能出现亏损,这些风险也都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何必去在乎他们敲锣打鼓找市政府甚至挂上习大大的照片来丢深圳人的脸呢!!!!!
   
       那我一闹可以获得这么的利润我也闹,我也成天上市政府市民中心闹去,我把习大大的照片挂脖子上,能求来一套房子是吗?成何体统!那我可以不上学了,不工作了,就往市民中心那么一睡,我说你政府没给我工作,没给我创造一个好的舒服的就业环境你赔,有意思吗?说句不好听的你们就同街上的乞丐有什么非别,别丢深圳人的脸了好吗?
    
    说的清清楚楚,保障房就是不能给你上市,桃三的人你别来说什么按合同按合同,你就拿着你的绿本好好过,要红本就得交钱天经地义,交50%我们都不答应你还在这吵什么合同合同!合同说了按届时的相关规定办!!!这是拿大家的钱盖的保障房。您们还想拿来牟利,可以走开点吗?


补充:


      据查,建住房[2007]258号文和深国房[2008]37号文都明确了经济适用房满5年转让或取得全部产权,都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深府[2007]262号文规定该住房若上市出售,才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深府〔2012〕145号文只提到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经适房,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对取得产权要不要交纳增值收益没有明确。这四份文件的讲法有所出入,建住房[2007]258号文由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其指导意义不言而喻。当时经适房买卖合同是依据深国房[2008]37号文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买方可依据经适房的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全部产权。合同虽然没有明确深府[2007]262号文不能作为依据,但它只是一个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而且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深国房[2008]37号文作为经济适用房专门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本办法实施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从这个逻辑上去分析,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之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是有文件依据,也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

      根据深国房[2008]3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有权决定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的是市政府。如果买受人认为市政府决定的比例不合理,可以保持现状,既不用交钱,也可以拥有使用权。因为经适房本身是政府出资建造以远远低于商品房的价格提供给住房困难群体居住使用的,而不是给买受人盈利的。所以,认为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的说法言过其实。

      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政策出台本身也体现了对住房困难群体的关心和照顾,但现在买受人的诉求已经超出了使用权范畴,希望拥有完全产权或者转让,其中涉及到了巨大的增值收益,在增值价收益分配问题上如果被买受人绑架,而忽视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和感受,显然是不合适的。增值收益分配的话语权在市政府,市政府背后是全市人民的利益,建设经适房本身也动员了全体纳税人缴纳的财政资金。因此,这个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主体理应是全体市民,而不是买受人。

      我认为最科学的办法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计算出缴纳增值收益。考虑到经济适用房政策本身是动用了广大纳税人缴纳的财政资金倾斜到了极少部分住房困难群体上,这项政策的本身就具有争议,如果买受人完全是以居住为目的尚可理解,而一旦变更用途,想出售或取得完全产权,在利益分配政策上再倾向于买受人,经济适用房将成为部分群体牟利的工具,会使广大纳税人的神经受到强烈刺激。至于部分人认为意见稿的“增值收益”在之前的土地收益之外,还提出了房产增值收益,或有增加缴费条目之嫌。事实上,这只是换瓶不换酒,对若干概念的与时俱进解释而已。而且,以往的条文在增值收益之后都附加“等”字,因此,现在的提法并非无限延伸,关键在于收益缴纳的额度确定,条目无伤大雅。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有法律支撑。至于50%的比例是否合情合理,不能由经适房买受者的感受来决定,而是要依契约行事,只要这个比例是在契约规定范围之内,那就无可非议,从相关条文来看,驳斥这个比例的观点应该是站不住脚的。

发表于2014-09-19

很给力的一篇帖文 把很多问题都厘清了 建议大家都来学习学习

 

发表于2014-09-19

官龙名苑,深圳实验学校旁的所谓小产权房,标准的违章建筑,每平米补了两三千元,就转成了红本。
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都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无所谓对错!
在深圳那三四十万栋几十亿平米的违章建筑依法拆除之前,在住房方面就不要谈什么公平!
这种所谓的公平,就好比一个贪污上亿元的大贪官,在那里大谈自己严于律己不胡吃海喝一样可笑!

我倒要问一句:连违章建筑都可以成为村民合法牟利的工具,经适房凭什么就不能?

发表于2014-09-22

我把习大大的照片挂脖子上,能求来一套房子是吗?

发表于2014-09-22

我也觉得 有房子住不就好了 干嘛要红本呢

发表于2014-09-22

人心不足蛇吞象  都是作死啊 

发表于2014-09-22

我也觉得真是很丢脸 有些人真是无法理喻

发表于2014-09-22

这个事情最后会怎么解决呢?政府也头痛了吧

发表于2014-09-22

卖了才缴费啊,不卖你凭什么叫别人缴费

发表于2014-09-22
引用:开封腊肉在2014-09-22 09:46:20写道:
9楼

卖了才缴费啊,不卖你凭什么叫别人缴费

 这个可不好说啊,呵呵,能怎么办呢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2页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