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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深圳小产权房路在何方?

发表于2013-05-29
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深圳小产权房路在何方?
——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法不制众已是深圳小产权房的现状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

2013年5月6日有网友在深圳规土委电子信访:“因房价带来的压力,很多市民都关注小产权房的经济实用性,据说政府正在考虑对部分小产权房进行转正改革,想了解信息是否属实?以及如果考虑购买的话哪一类小产权房相对更具抗风险性,谢谢!”

2013年5月8日深圳规土委答复(http://dzxf.szpl.gov.cn/dzxf/dzxfanswer/dzxfAnswerAction.do?method=frontView&ID=218785):“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的违法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居住建筑。我市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因此,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用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根本区别,深圳市不存在所谓“小产权房”。 对于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6月颁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明确对违法建筑分别采取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目前,相关配套实施文件尚未出台,全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尚未进入正式处理阶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违法建筑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购买行为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2013年5月20日深圳规土委将上述答复发布在其官方认证微博(http://e.weibo.com/2858032360/zxycp20dE?ref=http%3A%2F%2Fweibo.com%2F1265641264%2Fprofile%3Ftopnav%3D1%26wvr%3D5)引发争议一片,作为专业房地产律师,本律师亦跟帖表示质疑:

1、小产权房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间对非商品房的俗称。狭义的小产权房仅指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合法村民住宅,广义的小产权房还包括城中村、农民房、集资房、甚至违建房等商品房之外的一切类型房屋;

2、深圳市民对小产权房概念的理解是广义理解(普遍认为合法商品房之外的房屋均属于小产权房,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市民看来就是小产权房),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及深圳商品房价格的高企,深圳小产权房交易异常活跃,深圳市政府因深圳不存在集体土地而否认小产权房的存在实属自欺欺人;

3、小产权房被禁止交易的法律依据是没有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或者虽有手续但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通过规划审批,就目前的法律框架来说其交易确属无效;

4、深圳历来重视对违法建筑的打击,主要政策法规如下:

(1)、1999年2月26日《深圳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2)、2001年10月17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均有实施细则,俗称“两规”);

(3)、2004年10月28日《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

(4)、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简称2009年《决定》);

(5)、2012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2004年的《决定》属查违重典,2009年《决定》强调了“尊重历史、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深圳市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违法建筑采取分类处理的办法,区别情况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处理,“临时使用”的处理方式等于承认了违法建筑的使用权,也意味着部分违法建筑将不予拆除或没收,深圳对历史违建开始采取宽容政策。

2012年《措施》则干脆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内小产权房交由其自行理清处置。

5、2009年《决定》第22条规定“市政府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实施办法应当试点后再全面实施”,然并未见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出台,直到此次深圳市规土委信访答复,市民才知道时隔三年“(直到)目前,相关配套实施文件尚未出台,全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尚未进入正式处理阶段”,即该《决定》事实上根本没有得到贯彻执行。

6、通过对历来政策的梳理,考察其内容的变化不难看出深圳市政府在解决小产权房方面进退失据、左右为难的心态,但如此优柔寡断,有法不依只能给小产权房更多的意象空间,并极大地刺激违建者和购房者的侥幸心理。 

7、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法不制众已成为目前深圳小产权房的现状,深圳市政府应当重塑政府公信力,尽快按照2009年《决定》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小产权房政策,稳定市场预期(而不是回避),以免小产权房进一步泛滥而积重难返!

8、深圳土地已经国有的事实为对小产权房确权提供了条件,结合深圳小产权房占据深圳住房半壁江山且在来深建设者安居方面功不可没、不可或缺的事实,本律师仍然预测未来深圳对于小产权房政策“招安”的可能大于拆除和没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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