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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法眼看楼市】2013楼市新政二手房强征20%个税是误解!

发表于2013-03-03

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法眼看楼市】2013楼市新政二手房强征20%个税是误解!

▇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

今日各方媒体大幅报道楼市新政——“新国五条”细则出台规定二手房交易将被按照20%差额强制征税,深圳二手房律师团律师亦接到多起相关咨询,认为报道是对新政的严重误读,特提示如下:

一、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个税,《个人所得税法》早有规定并在深圳实施,即目前深圳二手房交易中的核实征收,并非此次新创,购房者不必紧张;

二、深圳2011年7月11日实施的核定价(评估价)征收文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5号)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制定,与《个人所得税法》及此次新政并不矛盾,不会停止实施;

三、深圳二手房不具备强制核实征收20%个税的条件:核实征收需要核定现任业主购房原值(而非登记价)、合理费用、实际成交价等以便查明应纳税所得额,而实践中实际成交价交易双方不会提供,合理费用也不清,二手房大多几经转手,亦无法核实现任业主购房原值,故叫停核定征收一刀切核实征收20%个税不具备可能性!

四、“新国五条”细则本身要求“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即对评估价核定征收的方式是予以认同并要求推进的。

鉴于以上情况,请二手房交易双方、中介方不用过于慌张,深圳市的二手房交易核定征收不会废除!

附“新国五条”细则相关二手房交易税费原文(全文见http://www.gov.cn/zwgk/2013-03/01/content_2342885.htm):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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