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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保障房出售50%以上收益归政府,你觉得合理吗?

发表于2013-01-29

近日公布的最新一期深圳政府公报刊登了《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文。根据《纲要》,深圳将严格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内部流转机制,实行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制度。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收益。


目标
“十二五”末住房保障覆盖20%
深圳承诺,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套数的比率由25%提高到35%;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率(含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达到70%,其中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率达到98%;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群体住房保障率达到80%。
《纲要》明确,深圳将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对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统一纳入轮候库,分类轮候,分批解决。轮候顺序依照取得本市户籍、缴纳社会保险或提出申请时间的先后等因素确定,对残疾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及人才等住房困难家庭,予以优先轮候。
同时,建立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住房保障申请常态受理。轮候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缩短轮候时间,力争将轮候时间控制在3至5年。


产权
在规定年限内无产权
多年以来,公众对保障房配租配售公正公平问题十分关注。本次《纲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提升。一是建立诚信申报制度;加强保障房使用,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或存在转租、转售等违法违约行为的,严格退出管理,同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公示。
另一方面,则是在核心上挤压保障房的暴利空间。实行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制度。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予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收益。此外,逐步建立保障房内部流转机制,实行内部循环、封闭运作。对新售出的保障性住房,买受人需转让的,应面向在册轮候家庭出售。

发表于2013-01-29

全部归国家·

发表于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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