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觉得,如果男/女友在首期有出钱的情况下,我愿意写他/她的名字。反之,不会写。
你朋友小A这件事情,我说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1、小A太蠢。她的蠢不是被爱情冲昏头脑,而是她自己真的很蠢。不管从理性或感性的角度,我觉得她都不应该做出这样的蠢事。更何况,她是不爱他的!!
2、B君同意卖房子平分或XX分,都在情理中。B君不同意,小A只能自认倒霉。这个上,不会有绝对的公平。一个人做错了,就得为自己做错的事情承担后果。
3、我建议小A与B君和平协商,希望她能顺利解决这件事吧。要是不能,也只好祝福她好运了!
这样的事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我这个人私心较重,没到结婚阶段不是什么重要的事,是不会花大笔钱在对方身上,但我也不会要对方太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