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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一央企百名员工有福利房 仍申请安居房

发表于2013-06-20

 

深圳市公布的安居房初定名单中,来自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泰企业公司的福利房小区的申请人引人瞩目。


近日,在深圳市公布的安居房初定名单中,来自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泰企业公司的福利房小区的申请人引人瞩目。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422户入围家庭中,有67户共计171位候选人的登记地址均在深圳华泰企业或公司自建的华泰小区。


发表于2013-06-20

资料显示,深圳华泰企业公司拥有央企背景,注册资本1.1亿元,企业总资产约为1.3亿元。而华泰小区则是1981年到2002年间公司陆续为员工提供的福利房。

有申请安居房资格?

日前,记者在位于深圳福田区区地段的华泰小区看到,该社区都是六七层的楼梯房,分为单身公寓楼和二室、三室的住宅。

公司现有在册职工963人,拥有两个福利房小区,除了在福田这个占地6万平方米的小区外,在南山区,还有一个占地3万平方米的华泰福利房小区。

发表于2013-06-20

据福田华泰小区居民向记者介绍,建福利房的20年间,由员工个人出资上千元至十万元不等,企业支付建设小区剩余款项。目前,分得华泰小区的职工拥有住宅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但产权是属于公司,个人无法对房产进行租赁、转让、出售、继承。

而当记者试图按照公示住址信息核对申请人是否确属于华泰员工时,却发现这些地址漏洞百出。其中,一户两口之家的地址根据记者的实地走访发现,竟为一楼的门面,而且门面也早已用水泥封住,据周围商户称,这种状态已有一年以上。按照另一位胡姓申请人的地址核查,现在的实际住户也非本人,其自称是业主的亲戚。另外,还有很多住址错误,核查后发现并不存在,也有的住址极其简略,未填报是几层几号,根本无法查找。

按照公司规定,华泰小区是为了解决公司员工的住房困难而修建的,明令禁止出租、出售。但似乎华泰员工并不缺房。记者实地调查发现,小区内在租的房子并不鲜见,周边中介称,小区中不少房屋都已出租,室内装修较好三房的月租在4000元以上。“原房主要么随儿女住,要么再买房,嫌这个小区没电梯,也挺旧了。”有住户称。

一位华泰小区的住户说:“这房子没有产权,所以才有资格申请安居房。”

发表于2013-06-20

律师:名为50年租赁实为买卖

记者查阅保障房申请相关条例发现,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住房建设用地和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其中包括商品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另外,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也不能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主任王锋表示,华泰小区有集资房性质,也算微利房,拥有这种房子的使用权,却能申请到安居房,是不合理的。

发表于2013-06-20

广东新荣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张茂荣表示,保障房申请规定中既然提出了不能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这种兜底条款,那么无论有没有产权,只要享受了单位福利房的,肯定没有申请保障房的资格。

对于为何拥有福利房的华泰员工仍能成功入围安居房初定名单,住建局的回复似乎另有苦衷,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住建局曾经以华泰部分员工已拥有单位集资房为由,驳回了他们对于保障房的申请,“但是华泰的员工说自己与公司签的是50年的租赁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法律上我们也很难认定他们拥有自有住宅。”

但实际上,5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并不成立。记者查阅《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九条显示,住宅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租赁的期限则为,租赁不得超过十一年,租赁期满,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发表于2013-06-20

张茂荣律师认为,50年的租赁合同明显是违法的,对于这种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行为,应该请有关部门重新判定性质。另外,在实行“诚信申请”的同时,如果能增加一些条件,比如让申请人必须从单位出具“无房产的证明”,将会过滤掉一批不合格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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