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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小救助”化解“大矛盾”

发表于2014-12-02

一直以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方式,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据统计,2007年至今,先后帮助29人次获得司法救助,成功化解了一批重大信访积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运用法治思维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


早在2009年,为给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完善政策保障,时任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胡捷就以人大代表名义提出提案《关于加强伤害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建议》,并得到了人大的支持。


2012年底,该院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与区委政法委、法院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龙岗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相关政策,统筹涉法涉诉救助工作的开展,进一步理顺救助资金的发放渠道,提高救助效率。


成功办理全市首宗不起诉救助案件


李某玉于2012年3月被蓝某龙抢去价值1615元的电脑一台,因本案犯罪嫌疑人蓝某龙系未成年人,且涉案财物价值较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蓝某龙不起诉。考虑到在本案中李某玉未获得赔偿,且李某玉从小患小儿麻痹症导致右肢残疾,其妻子在一场车祸中失去左腿,生活困难,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主动对李某玉开展救助,3天内就将2000元救助金支付给了李某玉。这也是深圳市检察机关首宗不起诉主动救助案件。


“小救助”解决“大矛盾”


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过程中,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倾听诉求、细致释法说理,引导shangfang人员按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信访人李某云系一宗非法行医案的被害人妻子,其丈夫就诊时突然去世导致家庭经济十分艰难。李某云为给丈夫讨回公道,将其尸体在殡仪馆停放两个月,前后花费近8万元,月收入不到3千元的她经济状况更加恶化。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李某云初次shangfang后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审查评估,认为李某云符合相关法规对救助对象的要求,及时启动救助程序,给予2万元的救助金。在李某云申诉案的办理中,除了召开听证会以及通过案件承办人在与申诉人的接触中做释法说理工作外,还将息诉工作贯穿于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的全过程。


开展救助与法律监督相结合


谢某良因其子谢某龙被陈某重伤成植物人,法院判决的赔偿金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认为判决畸轻提出申诉。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自2011年起,多次到医院对谢某良及谢某龙进行探视慰问。2013年初,该院向生活陷入困境的谢某良争取了数万元的救助金,并经主动牵头协调案发的平湖街道,由街道解决资金、救护车辆、医护人员,护送因伤害留医800余天的谢某龙返回海南原籍。


此外,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也对原案进行了全面审查。2013年9月,陈某故意伤害案进行再审开庭审理。最终,被告陈某被判八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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