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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建议在梅观高速临近茗语华苑小区西侧设置声屏障的倡议

发表于2013-10-23

位有义务在茗语华苑小区西侧的梅观高速设置隔音带(声屏障),建议邻居们联合要求住建局以及开发商完善配套措施。欢迎大家提供意见及想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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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10-23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发表于2013-10-23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发表于2013-10-23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发表于2013-10-23

汇报下:
1栋、2栋有小山坡挡着,6栋有几颗树挡着
4栋似乎没有什么挡着噪音
后面争取建个隔音带最好
没有隔音带,我们自发种点树吧

发表于2013-10-23

这是入住后第一件要处理的事情,让ZF知道茗语是有态度的
不过,距离高速还是有段距离,还有那个小山坡无疑是天然的屏障,在看样板房的时候就细心感觉过噪音,感觉几乎可以忽略,没怎么听得到,不知道4楼以上感觉怎么样。

发表于2013-10-24

支持楼主的建议

发表于2013-10-24

这个建议是不是应该给开发商看呢?

发表于2013-11-29
支持
发表于2013-11-29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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