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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大家珍惜自己的选房机会,3次放弃必须重新轮候

发表于2012-07-19

第三十五条    【弃权情形】认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轮候排序作废,需继续轮候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三次入围选房而未选定住房的;

(二)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

 

大家有没有关注过上面的条款?如果入围了3次都放弃了的话,必须重新排队噢。请大家珍惜自己的每次机会!

 

但是有个疑问:如果是中签又放弃的呢?算不算放弃一次机会呀?

发表于2012-07-19
是不是中签了 没有选房的 就算放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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