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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因公陪酒喝伤身算工伤吗

发表于2012-01-10



案情回放:

刘先生是某工厂的职工,由于工作关系,领导经常让其陪客户“畅饮”。据了解,刘先生在酒桌上的“海量”为该厂争取了不少订单,颇得领导赏识。一天,刘先生在陪酒时,突然倒下,随即被送进了医院,后被诊断为:喝酒过度导致胃出血。刘先生的妻子认为,丈夫是因为工作而住院的,应该属于工伤。

>法律顾问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先生在工作中,招待应酬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有时还是必要的。那么,招待应酬应当视为刘先生工作的一部分,招待应酬的时间和地点应当视为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工作的顺延,这时“吃喝”成了工作,那么刘先生因公陪酒喝出病来,就应视为事故伤害,可算工伤。

发表于2012-06-23
就是喜欢你的帖子 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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