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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

发表于2012-09-11


2011年初,上海市、重庆市相继宣布,从当年1月28日起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发表于2012-09-11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发表于2012-09-11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发表于2012-09-11


对于房产税的税收减免,规定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发表于2012-09-11

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发表于2012-09-11

上海房产税征税对象:本市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居民在沪新购住房。 

发表于2012-09-11

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发表于2012-09-11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发表于2012-09-11

上海2010年全年新建商品住宅均价达22261元/平方米,两倍均价约为45000元/平方米,按照规定,小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4%;大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6%。 

发表于2012-09-11

上海房产税征收试点的对象: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免征); 方式: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2%(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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