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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前海拟享有完整区域管理权 可申请不适用深圳法规

发表于2011-02-25
 作为深圳“特区中的特区”,采用怎样的运作模式为深港合作先行先试,自国务院批复前海规划以来,这一片区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昨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规定未经市政府授权,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在前海行使职权。

作为深圳“特区中的特区”,采用怎样的运作模式为深港合作先行先试,自国务院批复前海规划以来,这一片区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昨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规定未经市政府授权,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在前海行使职权。此外,在监督领域,《草案》借鉴了香港廉政公署的模式,提出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专员公署,负责监督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

市人大表示,受条件制约,从现有体制过渡到条例所规定的体制还需要时间。根据《草案》规定,过渡期设定为三年。过渡期内,如果前海管理局认为有关过渡期安排已无必要,也可以经市政府同意,提前结束过渡期。 

过渡期内,前海管理局理事会主席可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委托其对相关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在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进行独立审批或提供服务,并实现并联式审批、一站式服务。 

发表于2011-02-25
■深圳颁布法规前海可申请不适用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在该项议案说明中表示,前海合作区条例在前海立法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前海的基本法,充分利用授权立法,营造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宽松的、适宜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法治环境尤为重要。仅靠口头承诺或者政策文件,难以打消投资者对政策风险的担忧,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做背书,才能吸引投资者的目光,留得住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 

为了给前海的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避免现行体制的干扰,《草案》规定,经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规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可以不适用于前海。吴子俊表示,这一规定的用意,就是让前海可以根据改革创新的需要,清除一些制度性的障碍。 

此外,为了给前海留出创新空间和机制,《草案》中许多规定都比较原则,留有余地,同时授权前海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借鉴香港立法经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内施行。
发表于2011-02-25
■行政部门无授权不能在前海行使职权 

在管理体制上,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在此次立法意见调研征集中,曾经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前海管理机构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方面,一般的行政管理和文化、社会事务管理仍然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前海管理机构应当享有完整的区域管理权限,从而保证合作区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社会建设等方面协调发展。 

吴子俊表示《草案》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规定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事务的管理,前海管理局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并可以根据运营收益,自主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草案》还规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非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权。同时,对于机构的性质,条例规定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机构。“通俗地说就是企业化的政府,或者说是用企业精神改造的政府。” 

这些规定,使前海管理局在行使管理职能时,有相对较高的独立性和自由度。一位不愿具名的深圳大学教授认为,这样可以在前海免去各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繁琐的行政手续,提高该区的行政效率,同时保证前海在改革过程中拥有更高的灵活性和独立性。 

在开发建设原则上,草案确立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规划的制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业发展环境的营造上。而开发活动则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开发、特定项目租赁开发等多种开发形式进行。在土地管理及利用上,明确规定,授权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管理。对于已经出让的土地,其利用应当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并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对于未出让的土地,可以采用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等多种方式利用。 

发表于2011-02-25
■拟设监督专员公署尝试财产申报制度 

《草案》保留了类似香港廉署成立的监督专员公署,并对该署的经费来源、职权行使等方面作了具体的安排。《草案》规定,前海监督专员公署负责监督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有独立的监督权力,不受非法干涉。监督专员公署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比此前初稿更为具体的是,《草案》要求监督专员公署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纠正调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也强调,监督专员公署需要每年向市人大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要求向社会公开的还有前海管理机构、官员的收入等情况,即在前海尝试财产申报制度。《草案》规定,前海管理局理事会理事、局长、副局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督专员和助理监督专员应当公开其收入以及与其决策有关联的利益情况。 

这些从初稿到《草案》都保留,并作出完善的条例,都印证着前海管理局局长郑宏杰所强调的“前海建设首先是要打造与国际接轨的廉洁、诚信环境,廉洁、诚信是立足之本,有公开、透明、高效的社会公共服务环境,才能令前海有更好的发展”这句话。 

发表于2011-02-25
■前海决策监督机构均有港方人士参与 

在深港合作方面,《草案》强调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并要求前海借鉴香港在社会事务管理、商业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而《草案》规定的前海区域最高决策机构,为前海理事会,规定前海管理局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主席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主席由前海管理局局长担任,理事由理事会主席从前海管理局副局长、行业代表、有关专家中提名,市政府任命。其中香港理事不少于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这个比例在此前初稿中,为三分之一。

前海理事会的权力为,前海管理局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除了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监督专员公署的监督专员和助理监督专员由深圳市政府从深圳和香港有威望的知名人士中选任。这意味着,前海的决策、监督等机构中,都有香港方面的参与。 

《草案》也强调,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 

“这比我想象中要开放。”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曹景钧赞道,让香港方面充分参与前海的决策、监督等事宜,充分反映了深港在前海合作的诚意,也更容易让香港比较优良的制度和习惯进入前海。 

发表于2011-02-25
回复:前海拟享有完整区域管理权 可申请不适用深圳法规
■&nbsp;专家解读&nbsp;<BR><BR>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吴子俊:不学浦东滨海&nbsp;放权让前海大胆尝试&nbsp;<BR><BR>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吴子俊表示,之所以选择企业化政府这种管理方式,一方面,因为这将有利于实现“特区中的特区”这一目标定位,保证前海在管理体制和理念上的“特”,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构建管理机构。虽然表面看条例对前海管理机构授权广泛,但实际上它既受条例的限制,也受自身规模的约束,相比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它所能管理的事务要少得多。&nbsp;<BR><BR>另一方面,如果前海没有足够的职权,各项工作都要政府其他部门配合,创新能力就会受到严重的制约。而通过授予前海管理机构广泛并高度集中的职权,才有可能提高前海的建设速度。如果按现行体制将权力分散到各个部门行使,势必将大量的时间消耗在工作协调上。&nbsp;<BR><BR>《草案》所规定的前海的管理模式,既不同于目前国内大部分开发区实行的管委会模式,也不同于上海浦东、天津滨海新区实施的一级政府模式。在管委会模式下,政府各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下,开发区实际运作中协调任务繁重,各方面事务都会受到现有规则体制的掣肘,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将会困难重重;实行一级政府的管理模式,实际上是对现行管理体制的一种复制,不符合前海开发建设的初衷。根据规划的要求,前海合作区的开发管理模式是要按照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成立管理机构,探索完善法定机构运作模式,负责前海管理、开发工作。&nbsp;<BR><BR>“需要强调的是,建立适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管理体制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不断探索,并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逐步修正。据此,条例对管理体制的规定比较原则,尽量留有空间,放权让前海大胆尝试和探索,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后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吴子俊表示。&nbsp;<BR><BR>《草案》规定的用意,就是让前海可以根据改革创新的需要,清除一些制度性的障碍。&nbsp;<BR>———&nbsp;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吴子俊&nbsp;<BR><BR>可以在前海免去各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繁琐的行政手续,提高该区的行政效率,同时保证前海在改革过程中拥有更高的灵活性和独立性。<BR>———&nbsp;深圳大学一教授&nbsp;<BR><BR>让香港方面充分参与前海的决策、监督等事宜,充分反映了深港在前海合作的诚意,也更容易让香港比较优良的制度和习惯进入前海。&nbsp;<BR>———&nbsp;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曹景钧&nbsp;<BR><BR>
发表于2011-02-25
只有这样不被太多政策禁锢,前海才能真正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发表于2011-03-01
目前这种体制下可能实现吗??
发表于2011-03-10
发表于20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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