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3|4|下一页
/4页

主题:上海房产税征税对象:本市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发表于2012-09-11

2011年初,上海市、重庆市相继宣布,从当年1月28日起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对于房产税的税收减免,规定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发表于2012-09-11

上海房产税征税对象:本市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居民在沪新购住房。 

发表于2012-09-11

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发表于2012-09-11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上海2010年全年新建商品住宅均价达22261元/平方米,两倍均价约为45000元/平方米,按照规定,小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4%;大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6%。 

发表于2012-09-11

上海房产税征收试点的对象: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免征); 方式: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2%(12%)/年 。 

发表于2012-09-11

【城市房地产税】对象: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方式:房屋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1.5%/15%(新房免三年)。

 

 

发表于2012-09-11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发表于2012-09-11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收税率为0.5%-1.2%。试点的重庆房产税方案大致如下:2011年上两年度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2倍为9941元/平方米。

 

 

发表于2012-09-11

即今年房价超过9941元/平米的住房将进入收税范围,到1.5万元/平方米就是三倍,就是1%的税率,如果到2万元/平方米,就是四倍,为1.2%。  

发表于2012-09-11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1|2|3|4|下一页
/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