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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住宅装饰工程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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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建筑住宅装饰工程管理法规
szdtzsxxy
发表于
20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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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层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建筑住宅装饰工程管理法规(二)
第1.0.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是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1)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2)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地面高500毫米处测量。
第1.0.13条: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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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层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建筑住宅装饰工程管理法规(二)
第1.0.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是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1)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2)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地面高500毫米处测量。
第1.0.13条: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