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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所谓新政:行政权和资本权对购房者的双重侵犯

发表于2006-07-23
所谓新政:行政权和资本权对购房者的双重侵犯


    自从有国家出现以后,行政权都是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是国家机器中最早出现的机构。那什么是行政权呢?行政权有可以称为“行政权力、行政职权、行政管理权”,是对应于立法权、司法权的一种权利。
    随着行政权的日益扩展,事务渐趋复杂,它越来越广泛的深入到公民的生活,造成公民权利受到影响和侵害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需向人民证明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个国家的职能可分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三种,有相对应的国家机关行使,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利就是行政权。
    房地产行业、以及与其有紧密关系的部门是近年来让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最频繁的行业,由于近年来的房价上涨过快,建设部出台了若干意见,但是每次都没有达到一个预想的结果,尤其是从今年的“国六条”开始以来,国土、金融、建设、税务等部门都显得有些忙乱,在这样的情况下,购房者应有足够的权利去保护自己的利益。
    随着最近各种细化的“政策补丁”诞生,渐次出台以贯彻“国六条”精神,房地产新政日益凸显出具有立体感的政策体系。但是不能否认,行使了新政后,市场不可避免进入了观望阶段,从最初开发商的各方激动,到现在的各方观望,房地产新政正走向非常态化,但是也反映出开发商对新政的干扰,如果开发商观望,表现出来的意思我理解为,对新政不好操作,既然不好操作,我就暂时不卖房。这是对房地产市场正常运作的干扰,观望时间被拉长,一方面造成中小开发商难以为继,加剧房地产市场的动荡幅度,增加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新政出台后,房地产市场没有多大起色,房价不见下跌,等待让购房者积累了不满情绪。由于政府受到各方面的干扰,新政遭到外部扭曲,新政是否受到了开发商的要挟?
    这对购房者来说已经造成了侵犯,购房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又有这样一个问题:一部分权益侵犯另一部分权益,或者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重视,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漠视。
    新政出台了,所有的条款都针对了开发商,维护需要住房的购房者权益,因为新政上涉及的内容是为了大部分人的权益而侵犯了另一小部分人的利益。随着现在市场的发展,私人资本权与国家资本权都出现在市场上,这两种资本权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国家资本权的目标是考虑保值、增值、就业、税收、社会稳定等。私人资本权要求的是资本最有效率的配置,并带来最大的收益。
    国家资本权考虑更多的是国家发展的大方向,私人资本权是希望获得最大的收益,银行拥有国家资本的行使权。而现在购房中,更多的人是通过银行贷款按揭付款的方式,而开发商通过向银行贷款来开发房地产,这些从而也增加了金融风险。
    早先的资本权的控制者是行政任命取得的,不是由市场竞争而获得的,目前中国市场上出现的兼并,收购浪潮让资本权慢慢朝着企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人们对不能行使控制权的资本权产生了漠视,这样,资本运作效率就无人负责,新的资本权控制格局在还有完成建立起来的基础上,被各种利益集团提供了获取资本控制权的机会。利益集团通过他们的优势,加速对资本的集聚与垄断,这与现在的房地产行业很像,大的开发商掌握了大量的资本,手中握有大量的土地资源和足够的资金,他们的垄断资本并不是使资本的价值最大化的实现,而是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现在的房地产行业的资本权掌握在少数的开发商手中,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他们可以通过这些资本来实现他们所制定的目标,这使得大量的别墅、豪宅问世,而拥有大量客源的实用型住房、经济类住房是越来越少。在这样的一种状况下,政府希望通过行政权来迫使掌握资本权的开发商改变他们的发展目标和计划,这明显和开发商的利益背道而驰的,由于行政权拥有不能违背的权利,是国家行使权利的方法,既然不能行使权,开发商掌控着资本权,停滞观望,间接体现新政施行起来的难度,从而达到政府改变新政的行使权,这是对新政的要挟,而对购房者来说,行使权与资本权都大大伤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购房者在购房中只是充当了一个配角,只是消费者,而户型应该什么样?价格多少?该如何按揭?首付多少?所有的所有都是行使权与资本权在决定,而购房者只能承受,而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既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那么人民的住房利益受到了侵害,谁来负责?
    资本权为获得更大的暴利,对购房者又造成了侵犯!而新政、行使权与资本权就是对购房者的双重侵犯。
发表于2006-07-23
这种事只能振臂一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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