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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签订购房合同要付的四种“金”你真的清楚么

发表于2017-07-10
买新房或二手房,很多人都会被合同中的各种“金”搞混了,小编了解到,目前买房常涉及的四种“金”为:定金、订金、认筹金、诚意金。根据法律界的人士解释,除了“定金”不能退换,其他三种都是可以无条件退换的。

第一种: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这是在担保法种明确规定了。一旦违约,无法退回。

第二种:订金

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房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房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订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

第三种:认筹金

认筹金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种:诚意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这在中介与买房和买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一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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