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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黄埔雅苑收回小区车库 引多业委会效仿

发表于2012-09-24
近日,黄埔雅苑业委会在完成新旧物管的交接程序后,又成功接收了小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此事在业内外引起较大反响。在前日召开的第四期深圳业主论坛上,多家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对此非常感兴趣,表示想让自己的小区也收回车库。

 

黄埔雅苑成功先例引业内外关注

 

在实际生活中,小区车位通常掌握在开发商派出的物管公司手里,当黄埔雅苑成功收回小区停车场后,立即引起了关注。

 

近日在黄埔雅苑召开的深圳业主论坛上,黄埔雅苑业委会主任何刚介绍了他们收回车库的经过。到场的业委会主任们都表示希望从中学到经验,让自己的小区也收回车库,但又担心在法律上没有保障,在此前购房合同上遭到开发商的“霸王条款”限定。

 

而早在2001年9月,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就在全国率先成功将被开发商侵占的小区停车场收归全体业主共有。

 

景洲大厦业主大会执行秘书邹家健详细分析了如何鉴别深圳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

 

“停车位产权归卖方”属无效?

 

邹家健介绍,首先可查土地归属,其次查报建规划,再次查竣工登记。地产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上,没有单独出资购地建设属自己“专有部分”停车场的明确约定,也就不可能拥有停车场的“专有”产权。报建规划中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停车场,其使用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规划竣工验收报告中,不计入小区建筑容积率的地下停车场、半地下层、小区地面架空层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其使用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在邹家健看来,如果属地产商独立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应有初始备案登记,并持有停车场产权证书。地产开发商租售小区停车位前应承担“拥有其独立产权”的举证责任。在地产开发商未获得小区停车场独立产权证的情况下买卖停车位无效。

 

邹家健指出,由于许多地下车库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商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取得产权证,故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律师视点

现行法律法规比较模糊

邹家健的观点得到不少业委会主任的赞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收回停车位仍是难题。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张茂荣指出,小区停车位的问题比较复杂,现行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使用权肯定是业主优先;所有权则分情况,如果占有公共绿地即地面停车位的,归小区业主公共所有;但地下车库则更多通过合同约定。而售房合同基本是开发商提供的,都会注明车位是开发商的。

发表于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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