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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孙燕诉北京丽晶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延办产权手续纠纷案

发表于2005-10-27
孙燕诉北京丽晶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延办产权手续纠纷案
 
北京青年报 鲍雷 刘新雷
 

因开发商违背承诺造成业主不能及时领到本应属于自己的产权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业主能忍则忍,认为反正自己实际占有该住房,不愿耗时耗力与开发商计较。其实,开发商不能及时给业主办证本身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不久,经市高级法院调解,业主孙燕从开发商手中拿到了3.4万美元“房产证违约金”。

关于办证双方有约在先

纠纷起于1993年底。购房者孙燕女士与北京丽晶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丽晶苑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1994年8月办理了预售登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孙燕预购“丽晶苑”19层B室,建筑面积148.81平方米,房价款48.3万美元,丽晶苑公司应于1995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双方应在北京市房管局规定之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孙燕如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同时规定,房产交付后,因甲方的责任使双方不能在6个月内申领房产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第7个月起按已付房款以月息0.5%计算,至双方向房管局申办之日止。

开发商违约造成无法办证

合同签订后,孙燕于1993年11月至1995年12月间支付了50%的房价款,另外50%也于1996年4月支付,房价款中包括办理产权手续的契税。1995年6月,北京市台办为孙燕开具证明,证明其是台湾籍美国华侨。同年12月4日,丽晶苑公司通知孙燕于12月18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孙燕按期办理了交接手续。1997年12月,丽晶苑公司将“丽晶苑”整体产权证办理完毕。同年12月18日,丽晶苑公司开始为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998年2月26日,丽晶苑公司再次致函孙燕,告知其先前由北京市台办开具的华侨证明,房管部门不予认可。孙燕的华侨身份须经国务院侨办出具证明,才能按3%交纳契税,完税后方能领取房产证。1998年5月,孙燕身份证明办妥后,与丽晶苑公司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同年6月17日,孙燕取得房产证。

按孙燕与丽晶苑公司的合约,丽晶苑公司超出了在交房后6个月内申领房产证的期限。因此,孙燕告到法院,要求丽晶苑公司赔偿违约金7.42万余美元。

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利息

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在1995年12月18日(即孙燕接到通知所称的办理房产手续之日)后,1997年12月18日丽晶苑公司开始为购房者办理房产手续,已迟于合同约定时间。1998年2月26日,丽晶苑公司向孙燕发出关于其华侨身份证明效力的函件后,因孙燕办理华侨身份证明延误办理产权手续,责任不在丽晶苑公司。二中院判决,丽晶苑公司支付孙燕自1996年6月19日(前述办理交房手续的1995年12月18日之后6个月)起至1998年2月16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以48.3万美金为本金,以月息0.5%按日计算;案件受理费11172元人民币由孙燕负担5000元,丽晶苑公司负担6172元。

高级法院调解赔付金额

丽晶苑公司对一审判决其赔付近5万美元不服,上诉到市高级法院。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市高级法院主持调解,孙燕与丽晶苑公司自愿达成协议;丽晶苑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孙燕3.4万美金;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2元人民币,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律师提示:

在一二审过程中作为原告方孙燕代理律师的王卫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购房者与开发商打交道时,往往因合同涉及的条款较多,加之对其中一些事项不甚了解,会产生一种懒惰心理,导致订立合同时吃亏。而在产生纠纷时又过多地考虑诉讼耗费时间和精力,不愿意与开发商对簿公堂讨回公道,导致正当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在本案中,孙燕女士由于法律意识较强并坚持不懈进行诉讼,终于得到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作为从事多年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王律师认为,在购房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法院会为您主持公道。
发表于2005-10-28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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