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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佳嘉豪苑住宅部分楼长层长职责及权限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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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嘉豪苑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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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1-27 10:34: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佳嘉豪苑住宅部分楼长层长职责及权限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进小区业主的团结互助,丰富业主的业余文化生活,及时有效地协调业主之间的各种邻里纠纷,积极健康地推进“和谐小区”的建设,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部分”是指本住宅小区A、B、C、D栋(座)三楼架空层以上的住宅物业。“住宅业主”是指《房地产证》上记载的住宅房屋的权利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层长”是指A、B、C、D栋(座)住宅部分每层住宅业主自愿推选产生的具体负责该层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务的住宅业主。每层的层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楼长”是指A、B、C、D栋(座)每栋(栋)的层长在层长中推选产生的具体负责该栋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务的住宅业主。每栋的楼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
每栋副楼长两名,由层长兼任,协助楼长工作。副楼长由楼长任免。
第五条 楼长、层长无偿履行职责。禁止楼长、层长因履行职责而索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导、监督楼长的工作,楼长有权指导、监督层长的工作。
住宅业主有权监督相应层长及楼长的工作。

第二章  层长、楼长的推选与罢免


第七条 住宅业主享有推选与罢免层长的权利,层长享有推选与罢免楼长的权利。
经住宅业主授权,住宅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可以代为行使推选与罢免层长的权利。
第八条 仅有实际使用住宅房屋的住宅业主才享有被推选为层长或楼长的权利。
第九条 每一届层长、楼长的推选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
层长在任期内被罢免后,重新推选层长的组织工作由楼长组织进行。
第十条 推选层长时,住宅业主以户为单位,每户一票,每户只能推选一名住宅业主,得票数超过该层票数总额百分之五十的住宅业主当选层长。
推选楼长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已经产生的层长中提名一至三名楼长候选人。每位层长一票,每位层长只能在楼长候选人中推选一名楼长。参加投票的层长人数超过该栋层长总人数百分之五十,投票有效,得票数超过有效票数百分之五十的楼长候选人当选。
第十一条 超过相应楼层户数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住宅业主(含获授权的实际使用人)有权联名书面向楼长提交罢免层长的建议书,建议书应写明罢免层长的理由。自接到建议书之日起,楼长应在七日内组织该层住宅业主就是否罢免层长进行表决,同意罢免层长的票数超过该层票数总额百分之五十的,楼长应当场作出书面的罢免层长的决定书,决定书应由同意罢免层长的住宅业主(含获授权的实际使用人)签字。
超过相应楼层户数总额百分之五十的住宅业主(含获授权的实际使用人)有权联名书面向楼长提交罢免层长的决定书,决定书应写明罢免层长的理由。
层长于上述罢免决定书作出之日被罢免。
被罢免的层长兼任楼长的,楼长的职务并不应此而同时被罢免。
楼长应在上述罢免决定书作出或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将建议书、决定书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保管。被罢免的层长兼任楼长的,本款前述事项由副楼长执行。
与罢免层长有关的书面文件不得公示。
第十二条 每栋(座)超过该栋层长总数百分之三十的层长有权联名书面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提交罢免楼长的建议书,建议书应写明罢免楼长的理由。自接到建议书之日起,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在七日内组织该栋层长召开层长会议就是否罢免楼长进行表决。层长会议决议罢免楼长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场作出书面的罢免楼长的决定书,决定书应由同意罢免楼长的层长签字。
每栋(座)超过该栋层长总数百分之五十的层长有权联名书面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提交罢免楼长的决定书,决定书应写明罢免层长的理由。
楼长于上述罢免决定书作出之日被罢免。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在上述罢免决定书作出或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将建议书、决定书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保管。
与罢免楼长有关的书面文件不得公示。
第十三条 层长或楼长在任期内被罢免的,新任层长、楼长的推选工作应在层长或楼长被罢免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相关的组织者及表决方式与相应的罢免程序相同。

第三章  层长、楼长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层长的职责与权限如下:
(1)《佳嘉豪苑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的职责与权限。
(2)有权提议并组织本层住宅住户之间或本层住户与本小区其他住户之间合法、安全、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与活动有关的费用由参加者自行协商解决。
(3)组织本层住宅住户参加本栋或栋与栋之间住户举行的活动以及业主委员会举行或通知参加的各类文化娱乐活动。
(4)有权协调本层住宅业主之间以及本层住宅业主与相邻上下层业主之间物业毗连部位的维修保养纠纷。
(5)记录整理本层住宅住户反映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人身、财产、公共卫生安全等事件并及时向楼长或者业主委员会汇报。
(6)收集本层住宅住户因遭遇突发事件所致的困难及其他求助事项并及时向楼长或者业主委员会汇报。有权组织本层住宅住户对需要帮助的本小区住宅住户或其他个人提供帮助。
(7)负责记录本层住宅住户发生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老人、儿童、配偶等事件及其他涉嫌违法的事件并及时向楼长或者业主委员会汇报。
(8)收集本层住宅住户的建议或意见。与本栋或本小区有关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应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提交楼长或业主委员会。
(9)有权向楼长提议举行层长会议。
(10)经本层住宅住户的请求或同意,协调处理本栋范围内的其他纠纷。
(11)接受业主的委托代行业主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楼长的职责与权限如下:
(1)《佳嘉豪苑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的职责与权限。
(2)有权召集本栋层长会议。组织实施层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3)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4)有权提议并组织本栋住宅住户之间或本栋住户与本小区其他住户之间合法、安全、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与活动有关的费用由参加者自行协商解决。
(5)组织本栋住宅住户参加业主委员会举行或通知参加的各类文化娱乐活动。
(6)有权协调本栋住宅业主之间就物业毗连部位的维修保养纠纷。
(7)记录整理本栋层长汇报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人身、财产、公共卫生安全等事件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汇报。
(8)收集本栋住宅住户因遭遇突发事件所致的困难及其他求助事项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汇报。有权组织本栋住宅住户对需要帮助的本小区住宅住户或其他个人提供帮助。
(9)负责记录整理本栋住宅住户发生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老人、儿童、配偶等事件及其他涉嫌违法的事件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汇报。
(10)收集整理本层住宅住户的建议或意见。与本小区有关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应在收到之当日提交业主委员会。
(11)有权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举行楼长联席会议。
(12)经本栋住宅住户的请求或同意,协调处理本小区范围内的其他纠纷。
(13)接受业主的委托代行业主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层长辞职的,应向楼长提出书面的辞职报告并说明理由。层长的辞职由楼长决定。
楼长辞职的,应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提出书面的辞职报告并说明理由。楼长的辞职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四章  层长会议


第十七条 层长会议由楼长召集。楼长应提前一日通知各层长。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楼长应在三日内召集该栋层长会议进行表决:
(1)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通知需实施与本栋有关的本体维修基金项目时。
(2)本栋住宅住户发生特别困难或其他求助事项时。
(3)其他与本栋全体业主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楼长可视具体情况通知其他栋的楼长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十九条 层长会议由本栋全体层长参加。层长可以委托本层的其他住宅业主参加。
参加会议的层长不得低于全体层长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层长每人一票,赞成票不低于表决总票数二分之一时,决议事项通过。通过的决议事项应当场形成书面文件,由楼长及投票赞成的层长签字后在该栋张贴。
第二十条 层长会议的决议事项效力及于本栋的全体住宅业主。

第五章  楼长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等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三日内召集楼长联席会议,收集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1)业主委员会就非法定须经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做出决议之前。
    (2)其他与本小区全体业主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楼长联席会议由全体楼长、副楼长、业主委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参加人员不能到会时,楼长可以委托一名本栋的层长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委托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
会议实到人数不得低于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楼长联席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决议时的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佳嘉豪苑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佳嘉豪苑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佳嘉豪苑业主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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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7-11 08:21: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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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7-11 08:22: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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