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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引发新维权

发表于2003-10-27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自9月1日正式实施后,本报接到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电话不减反增。值得重视的是,这些投诉已不再局限于滥收管理费、治安服务不好等常规投诉,而开始涉及到物管公司利用小区公共场所赚取不合理费用等特殊事件。 另据省消委会统计显示,2003年第1~3季度房屋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投诉有418宗,与去年同比,投诉增加了11宗。其中,物业管理投诉数量占大部分。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份的房地产投诉包括物业管理投诉的数量有所增多。这些都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 聚焦一:业主要与物管公司平摊广告收入 新《条例》自9月1日实行后,本报记者接到广州不少楼盘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投诉。有位消费者告诉记者,在他们居住的解放北路一带,业主的房子外墙成为了物业管理公司赚取广告费的摇钱树,在楼宇外墙上,高高挂起的大块大块的广告牌随处可见,而这些折算起来相当可观的广告收入,全部流进了物业管理公司的钱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这类投诉,有专家指出,业主们已经开始运用新《条例》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正当权益了,这正是新《物业管理条例》在起作用的表现。 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佰灵律师也指出,现在的业主购房不仅仅选择小区的位置,大环境,大位置,房屋的格局和质量,还开始考虑到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情况,甚至人文环境。当物业管理利用公用面积赚钱时,无疑是侵犯了业主们的活动空间。周律师还强调,由此可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国内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但期望一个《条例》的出台,就能解决物业管理市场上所有问题,似乎又不太现实。 聚焦二:业委会成为业主争取权益利器 近期记者多方面采访中发现,除了管理费外,更多业主开始更加关注公摊水电费、小区安全责任、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以及如何行使小区公共权利四大问题。天河区某花园业主钟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的出台,对业主来说是件值得庆幸的事情。因为业主可以依法堂堂正正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钟先生还表示,过去普通百姓对物业管理知识了解得太少,不懂得成立业委会,什么时候成立业委会,以及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而现在,物管公司不召集成立业委会,业主可以自己成立,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而且有权选择满意的物管公司。” 不久前,南海市黄岐某花园的业主们发现,小区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后,2001-2002年之间的公摊水电费出奇的高。业主们前往新物管公司核查账本时清楚地显示,小区内商铺金额高达12万元的电费一直没有缴纳,然而,供电局方面却显示商铺早由旧物管公司代缴了这笔电费。随后业主发现,旧的物管公司竟为私利卖人情,把商铺的12万元电费,以公摊水电费的形式公摊到了业主们的账单里。为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岐某花园业委会决定把旧物管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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