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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屋顶及外墙使用权的价值分析:肥肉抑或骨头?

发表于2004-03-04
屋顶及外墙使用权的价值分析:肥肉抑或骨头? -------------------------------------------------------------------------------- http://www.fang.com 搜房网 2002-9-18 13:08:00 目前,深圳开发商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都附加条款,约定屋顶及外墙使用权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个规定源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这个规定的合法性姑且不论;仅仅从实践来看,这个约定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首先,屋顶及外墙的使用不得改变国土局的规划,所以,这个使用权的用途就非常有限了。 其次,屋顶及外墙的使用不得侵害业主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通风、采光、美观等等;否则业主有权禁止其使用,开发商强行使用的,业主有权起诉要求拆除并赔偿损失。 再次,屋顶及外墙特别是屋顶,从物业管理的角度讲,开发商保留使用权,不管你是否使用,都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如果屋顶或者墙面渗水等,开发商还必须承担维修的责任。只是由于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基本由开发商控制,都袒护开发商,再加上不懂有关法规规定,基本都没有涉及到这个层面。 最后,从业主利益方面看,屋顶及外墙使用权没有经济价值,任何一个业主都无法也无权使用,如果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或许有所收益,但是,在目前的物业管理状况中,这笔钱也都是被物业管理公司据为己有了,业主无法受益;如果仅仅担心开发商保留后肆意滥用侵害业主权益,如前所述,完全有条件制止。 综上所述,其实,这是一块骨头,目前却被开发商作为肥肉被争来抢去似乎有点可笑。 文/长江律师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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